公寓管理是门好生意

Strata Management.

当今隆雪地区寸土黄金,房屋部的屋业发展,人民的住宅多以高楼公寓形式出现,而后的日常维护和维持才是大学问。有鉴于此,政府推出了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》,简称757法令,以保障业主的权益,公寓共管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,以及管理公司的职权、角色等,避免业主与管理的争议。

共管委员会(JMB)的成员都是业主,都有本身的事业,故此有权力委任专业管理公司代劳,只是花一些管理费用,算是一个完美的配套。往往有些廉价组屋地区的管理,每月根本收不到3成的管理费,怎么请公司代劳?这些共管委员会成员只好请一两位书记负责收钱,请几位清洁工人,可能都是当地居民,日常基本要维持的事务有人在做就圆满了。

无视终止合约书

有一种糟糕的情况——业主完全没有能力组织一个共管委员会,必须被当地县市议会的建筑专员委员会(COB)委任管理公司取代,限时一年或至组成共管委员会为止。因此,我们不难看见一些管理公司经常在相关部门打转,让人认识他们,成为合作伙伴等,毕竟公寓管理也是一门生意。
安邦这里就有这么一间公司,非常积极,负责好几个廉价组屋区。可惜,某个组屋区在今年3月份成立了新的共管委员会,4、5月间的委员会会议中止了此公司的服务,业主们要自己管理自己的地方,并要求之前的管理公司把财务、钥匙等移交回来;直至6月新共管委员会名单已正式公布,该公司竟然回头与之竞争收取管理费!?让业主们非常混淆。
管理公司的角色和条例写得明明白白在法令里,共管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要委任或不再委任?也总该要把人家的财务交还,并且做好合法审计报告。怎么可以把终止合约书视若无睹,继续干自己的生意呢?更愚昧的一般业主,因为该管理公司提供9令吉90仙的消费固本回扣,所以把管理费交给管理公司,完全不认识本身作为业主的权益已经被剥夺了!这就是无奈的现实社会。
我在社区听著这些故事,看著这些人的脸孔,清楚知道哪些是弱势,用了什么手段?对于这些人,感到无奈,万般滋味儿在心头;对于事,我不能选择静默、带过。因为,我还有家人、朋友和乡里住在这里。

orientaldaily.com.my 文:发布于 2017年07月0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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